常州市教育系统疫情防控法律知识30问

   发布时间: 2020-02-26


常州市教育系统疫情防控法律知识30问

常州市教育局

(2020年2月18日)


领导干部篇(10问)


一、关于疫情防控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哪些?

答:主要法律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

主要行政法规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

主要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三、针对新型肺炎,人民政府可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疫区内除采取前述紧急措施外,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二)对疫区进行封锁;(三)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

四、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专项预案的通知》(2009年)之《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分别对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规定。

五、学校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法定义务?

答:根据法律规定,学校的疫情防控义务至少包含以下五项:

一是教育义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二是报告义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要求,任何单位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三是不得传播虚假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四是应急救援义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五是不得提前开学。鉴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教育部和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均作出了延期开学的决定,其性质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控制疫情蔓延为目的“停工、停业、停课”紧急措施,各级各类学校均应遵照执行。

六、学校如何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

答: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和教育管理主体责任,并做到证据留痕。根据《未成年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次疫情防控,如果因学校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学生受感染,学校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

因此建议学校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出台的特定时期的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并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落实保障、预防、整治、教育、救助五大职责,把学校疫情防控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必须重视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即使学校切实履行了法定职责,但如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仍可能承担本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学校疫情防控和教育管理活动中,要求学校和教职人员必须树立证据意识,做到事事有痕。有效的证据保全对学校而言是一种自我保护,将有助于学校在履行主体责任时避免不当的风险。

七、学校复课后,教职员工未及时返岗应如何处理?

答:分两种情形处理。

经学校通知要求返岗后(应注意保留证据),该员工无正当理由仍不返岗的,学校可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聘任)合同。

经学校通知后(应注意保留证据),该员工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返岗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符合病事假条件的,补办病事假手续。

八、学校因疫情安排部分教职员工暂不返岗可采取哪些方式?

答: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方式。

一是员工申请中止劳动合同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手续。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且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是员工请事假。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只需正常缴纳社保费即可。

三是员工请病假。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具体参见当地人社部门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四是协商安排年休假。根据部分地区规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职工年体假。

九、延期开学后学校食堂承包合同应当如何管理?

答:基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学校作为出租方应根据承租方在疫情期间食堂暂停开放期间的实际损失,考虑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十、负有防治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教职员工篇(10问)


一、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教职员工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的规定,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二是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三是服从学校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教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三、制造、传播谣言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于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疫情期间,拒不配合学校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学校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人将受到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有的应当承担侵权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五、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组织学生开展有偿补课等,造成人群聚集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学生开展有偿补课,造成人群聚集不利于疫情防控的,除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外,还将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组织者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六、学校教职员工在延期开学期间是否享受带薪休假?

答:根据《教师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教师和教辅人员的寒暑假期间属于带薪休假。近期教育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做出的延期开学决定意味着对寒假假期的直接延长,因此在此期间教职员工应当享受带薪休假。

七、教职员工因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学校是否应当支付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做了类似规定,因此教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学校应正常发放工资。

八、教职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享受什么待遇?

答: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其医疗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即学校不得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根据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

九、教职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要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认定。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 2020 )11 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因出差感染新冠肺炎的教职员工是否认定工伤无明确规定,经检索非典时期类似案例,倾向于认定为工伤。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教职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原则上难以认定为工伤。

十、对于因隔离治疗留观以及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教职员工,学校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该员工如符合上述情形,学校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家长学生篇(10问)


一、网上看到一些未经核实的小道疫情消息,先转发到朋友圈再说,此举是否违法了?

答: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二、假如近期自己或者家人有重点疫情防控地区旅行史或人员接触史,一定要如实上报并居家隔离吗?

答:是的。疫情当前,如实报告、配合隔离、严格遵循“公众预防指南”,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也对社会负责。故意隐瞒病情和个人行程,自己可能错失对症的诊断治疗,是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对家人朋友来说,隐瞒病情是对他们最大的伤害。当前,医护人员十分辛苦,各地人手紧缺,在这个时候因为故意隐瞒,造成他们被隔离无法工作,还会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的大局。

假如最后确诊为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假如发现自己的邻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应不应该报告有关部门呢?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四、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上述春节延长假期上班的,应当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应比照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五、企业能否以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冲抵春节延长假期?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企业无权将该两天延长的春节假期内的员工休假按照年休假处理。如企业此前已经安排员工在上述期间休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的,应当予以撤销更改,另行安排休假。

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因为延长春节假期,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答:因为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了两天的春节假期,导致2020年2月份(以及2020年全年)减少了两个法定工作日,对于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2020年2月以及2020年全年的法定工作日时,均应扣减该两天的春节延长假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单位安排员工在该两天延长假期上班的,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即可,而非按照200%或300%的标准支付。

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江苏省内的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即使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亦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对于此次延长春节假期的加班,亦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八、新型肺炎职工是否适用医疗期?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答:企业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肺炎而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且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九、劳动合同在医疗期、隔离期内届满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上述人员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于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发送劳动合同顺延的通知,并正常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提醒员工提供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用人单位亦可自行搜集整理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以备存。

十、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医保报销有没有特殊政策?

答:1月2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医保局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一是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是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三是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